对招标工作中发放评标费合理性的探讨及对策
2022-05-26 企企科技 移动报销 事项会计 项目管理 协同办公

在招标活动中,投标人应支付一定的投标费,发标人应向参与评标的评委支付收取的投标费,即评标费。评标费是否合理合规,对维护企业利益有否有利?为了达成广泛共识,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为企业创造的有利条件,讨论和分析评标费的合理性,进一步规范招标工作。

1 发放评标费的现象

(1)收取投标费,发放评标费已成为惯例。在各项招投标活动中,不管项目大小,招标额多少;也不管是基本建设、委外修理,还是物资采购,基本都要向投标方收取投标费。不管评标是否属于本职工作,都要向评委发放评标费。此现象在各类招投标活动中逐渐蔓延,且有愈演愈烈之势。

(2)招标费逐渐偏离了收费的初衷。在招标活动的早期阶段,招标费主要是为了解决发标人制作招标文件的成本。经过近年来的演变,目前的投标成本主要不再是简单的投标成本,而是评委的评标成本。随着评标费的上升,各投标人支付的投标费越来越高,成为投标企业的负担。

(3)评标工作一般由招标人的几个单位或部门参与,包括责任单位、管理部门、技术部门等。原招标审批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协调、审批、监督和管理。目前,在评标费等利益的驱使下,各方直接参与评标,使有限的评标席位、直接关系单位(产品使用、施工单位、责任单位等)。评委越来越少,专业技术人员越来越少,管理审批部门越来越多,影响了评标工作的专业性和技术性。

2 利弊分析

表面上看,评标费的收取和分配是合理和合法的,符合市场经济规律。由于评标费的来源是投标人,对投标人或企业有利无害。但对投标人承担超过正常金额的费用是不公平的,也会对投标人和社会产生不利影响。

2.1 打击投标人的积极性,导致中间商增加,影响平等竞争

招标活动的组织需要消耗一定的财力和物质资源。在此过程中,招标人选择合作伙伴,投标人扩大业务。没有中介单位,双方共同分担费用是合理的。然而,将投标费从投标费转为评标费,有的甚至根据需要支付的评标费设定投标费是不公平的。这不仅损害了投标人的利益,也损害了投标人的形象和声誉。

招标工作是一种比较质量和价格的最佳选择活动,其结果只能是少数投标人中标。企业投标也需要大量的人力和财力,这对未中标的企业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成本,然后支付不合理的投标费,逐渐成为外部制造商参与投标的隐藏门槛,影响了投标企业参与的热情。许多产品制造商削弱了参与当地投标的意愿,并委托中间商代理其产品,导致中间商在投标人中的比例逐渐扩大,制造商的比例逐渐减少。一些大型企业和知名品牌产品拒绝同一规模小、知名度差、非专业中间商投标,导致投标人无法选择强大的知名品牌产品。

在基础建设招标工作中,招标费的收取助长了陪同招标现象。有些项目目标不大,收费不低,对大、好的施工单位没有吸引力,只能是小、信誉低的施工单位相互陪同,影响了招标活动优、质、价作用的发挥。在投标中,由于主角和配角之间的争议。

2.2 造成技术问题和经济损失

投标费的无限制设置不仅给招标人带来了损失,也影响了产品技术的掌握和使用。中间商的存在使得发标人和中标人之间有一层甚至几层的沟通关系。在一些项目中,由于无法直接与厂家沟通,中间商和厂家在施工过程中相互推诿扯皮,甚至因关键问题未能及时解决而延误工期。

虽然中间商有生产商的代理资格,但在技术支持方面总是不如生产商。中标合同由招标人与代理人签订,与生产企业没有直接关系

接的法律关系,在安装、调试和技术支持方面存在较严重的脱节,联系生产商到现场售后服务十分困难。在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的情况下,中间商无力承担,生产商责任无法追究,招标方损失严重。

在基本建设的一些项目中,由于招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,中标单位多存在施工队伍素质低、施工设施不完善、产品质量差、现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,给工程及今后的安全生产带来隐患。

2.3 不利于党风廉政建设

评标费与企业内部的评审费不同,企业内部的一些评审工作,如职称评审、竞聘评审等,其评委都是在完成本职工作以外的额外工作。而参加评标的人员,不管是招标单位的业务人员、技术人员还是上级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,招投标工作都是其本职工作,不是额外劳动,没有领取评标费的理由。投标费收取标准没有明确的根据,随意性强,没有节制,影响招投标工作的公开、公平、公正,有损于企业的制度建设、作风建设和文化建设,不利于党风廉政建设。

3 建议和措施

3.1 规范投标费的收取

收取适度的标书费可以起到配合市场准入工作,防止无序投标的作用。但标书费收取的标准需要进行规范,收与不收、收多收少,应根据项目或者招标额度的大小,做出具体的规定,以能够吸引目标企业或厂商投标为目的,一些小额度的招标,比如其合理利润不够其参与投标成本费用的,应该取消收取投标费;中等额度的,可以收取较小额度的投标费;大额招标收取适当额度的投标费。坚决杜绝因发而收,先定评委人数和发放额度,再确定投标费收取额的做法。

3.2 停止发放评标费

评标活动中消耗的生产资料、办公用品属企业成本的一部分。不发评标费有利于规范招投标行为,达到企业择优选优的目的,促进廉政建设。因此,应该停止评标费的发放,尤其是招标单位内部的评标专家的评标费应取消。对于邀请的外单位评标专家可适当支付评标费,但应限制额度。

3.3 加强制度的宣贯和廉洁自律教育

进一步明确招标工作的目的和意义,利用市场竞争机制,把品质优、信誉好的产品和队伍引入到生产建设中。规范招投标工作,增加招标透明度,坚持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”的原则,防止暗箱操作,杜绝不正当行为,促进互利双赢。招投标工作的经办人员不得因为没有评标费而出现懈怠行为;不得因评标费而减少招标的次数或降低招标工作的质量;审批人员不得因为没有评标费而无故拖延审批时间,刁难经办人员;评标人员不得因为没有评标费而降低评标工作的积极性和认真程度。把招标工作办成一项对外信誉高,对内名声好,优质高效、清正廉洁的经济活动。

原文网址:http://www.pipcn.com/research/201011/14475.htm

推荐文章

立即开启企业高效运营和持续增长之旅

使用AI驱动的企企服务业ERP实现业务、财务、决策一体化管理